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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侠、张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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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升民不是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人大公告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是张又侠、何卫东;张升民是中央军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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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把“张又侠、张升民”列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但全国人大官方公告并非如此。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1日决定:张又侠、何卫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张升民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而不是副主席。也就是说,文中把张升民的职务写高了一层级。

这一点也可从国防部公开的中共二十届中央领导机构成员简历中得到印证:张又侠被列为“中央军委副主席”,而国防部相关报道同时将张升民列为“中央军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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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的规定,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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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把表决门槛写高了。全国人大对罢免案并非一般都要求三分之二通过;现行宪法和议事规则对全国人大会议表决议案规定的是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门槛主要用于修宪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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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定案”这一说法,与现行全国人大会议的一般表决规则不符。

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写明:“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案属于提交大会表决的议案之一,宪法并没有规定罢免案一律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多数。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也写明: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时,议事规则第59条明确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分之二门槛在全国人大制度中确实存在,但主要见于修宪会议法定人数等事项,而不是一般性地适用于所有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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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77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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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是2023年确认资格有效时的人数,不是2026年的现有人数。全国人大官方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明确写明: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8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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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成立初期的人数当成了当前实有代表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2月发布公告时,确认2977名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有效,这个数字对应的是本届全国人大开始时的代表人数。

但到2026年,已有多名代表资格终止或被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2月26日公告写明:“截至目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878人。” 赵乐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再次写明:“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878人。”

因此,如果是在“目前席位分布”中描述当下状况,把人数写成2977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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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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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来源写窄了,也把港澳的选举主体写错了。官方文件显示,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来自35个选举单位,包括31个省级人大、香港和澳门的选举会议、军队,以及台湾省代表协商选举会议;港澳代表也不是由“选举委员会”直接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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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把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概括得过于狭窄,而且对港澳的法定选举主体也表述不准确。

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写明,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是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选举会议台湾省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并不只是“各省级人大 + 各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

现行宪法第59条也明确写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港澳方面,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办法使用的法定表述也是“选举会议”,不是把全国人大代表写成由港澳“选举委员会”直接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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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也可连署提出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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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案的人数门槛写低了。现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须由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能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不是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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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最低人数写错了。

中国人大网公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也就是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个人联名提案的门槛是30名以上,不是10名。

“10人以上联名”对应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的规则,而不是全国人大会议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的规则。中国人大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也作了同样区分:向全国人大提议案的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常委会提议案的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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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提出后,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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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把法律案审议程序说成了一律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过于绝对。现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大会听取提案人说明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非所有法律案都必须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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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提出后,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把程序说成了统一、必经步骤,但现行规则并不是这样规定的。

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明确写明: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再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稿。这说明,法律案进入全国人大会议后,有其自身的一套大会审议程序。

中国人大网关于“我国的立法基本程序”的说明也把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概括为:会前将草案发给代表、听取提案人说明、各代表团审议、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再提请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确实是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一般做法,而且很多重要法律草案在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前,确实会先经过常委会多次审议;但把它写成所有“法案提出后”的必经第一步,并不符合现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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